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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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的法律的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
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2.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
3.奴隶(servi)一词的由来是:将领们命令把俘虏出卖,于是就把他们保存(servare)起来而不把他们杀掉。奴隶又叫做mancipia①,因为他们是被我们从敌人那里用手抓来的。
4.奴隶或者是出生时是奴隶,或者是后来成为奴隶的。
女奴所生的子女,生来是奴隶;那些后来成为奴隶的,或者依据万民法,即由于被俘,或依据市民法,即年在20岁以上的自由人意图分得价金,而听由他人将其出卖。
5.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放而获得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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