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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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订立的遗嘱在它被撤销或丧失效力前一直有效。
1.遗嘱被撤销指在遗嘱人保持身分不变的情况下,遗嘱本身在法律上失去效力而言。例如某人在订立遗嘱后,经皇帝批准收养自权者为自己的儿子,或根据本皇帝宪令在**官前收养在家长权力下的人为儿子;在上述情况下,遗嘱由于自权继承人的准宗亲关系而被撤销。
2.前一遗嘱因事后依法订立另一遗嘱而被撤销,不问根据后一遗嘱是否有人成为继承人;唯一应考虑的是:这种情形是否可能有继承人。因此,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在遗嘱人在世时死亡,或在遗嘱人死后而在他承受遗产前死亡,或者他是附条件被指定为继承人,因条件未完成而丧失继承权,在上述情况下,应认为遗嘱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因为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所撤销而失效,后一遗嘱又因无人成为继承人而失效。
3.在合法有效地订立前一遗嘱后,又同样合法有效地订立后一遗嘱的,纵使在后一遗嘱中仅就某些特定物指定继承人,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前一遗嘱仍被撤销。我们将该宪令的词句摘录于此,因为它还含有其他内容:“塞维尔帝与安多宁帝批复考采伊·康潘:第二次订立的遗嘱,虽仅就某些特定物指定继承人,其效力如同未载明这些特定物一样,但是毫无疑问,其中被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应限于取得载明的东西,或者应限于取得按发尔企第法①所规定的四分之一,而将遗产的其余部分移交给在前一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因为遗嘱人在后一遗嘱中载明,他在前一遗嘱中明白表示的依然有效”。因此,这也是撤销遗嘱的一种方式②。
4.依法订立的遗嘱又通过另一种方式而失效,这就是遗嘱人的身分减等。朕已在第一卷中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发生身分减等。

5.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遗嘱已失效,虽然被撤销的遗嘱和一开始就不依法订立的遗嘱也都可以说是失效的遗嘱。
又依法订立的遗嘱,事后因发生身分减等而失效者,我们还同样可以说它是被撤销的。但是对于由于各种原由所导致的遗嘱的无效给予不同的名称,当然更为适宜,因此对一些称为不依法订立的,另一些依法订立的称为被撤销的或失效的。
6.最初依法订立的遗嘱,由于身分减等而失效时,它不是完全无效。如遗嘱曾经七个证人盖章,被指定的继承人得依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占有①,但以遗嘱人在死亡时是罗马公民和自权者为限。若遗嘱之失效,是由于遗嘱人丧失公民权或自由所致,或由于他受人收养而在死亡时仍在养父权力之下,则被指定的继承人不得依照遗嘱内容要求取得遗产占有。
7.遗嘱不能单因遗嘱人事后不欲其生效而成为无效;因此,如果遗嘱人在前一遗嘱订立后,开始订立后一遗嘱,但因死亡受阻,或因改变想法致未能完成的,贝提克斯帝②致元老院的咨文中指出,依法订立的前一遗嘱,必须在后一遗嘱系依法订立而经完成的情况下才失效,因为未完成的遗嘱无疑是无效的。
8.贝提克斯帝在同一咨文中宣称,遗嘱人为了诉讼的缘故而指定皇帝为继承人的,他不会接受其遗产;为了弥补不依法订立的遗嘱其见而指定皇帝为继承人者,他不会批准其遗嘱;他不会单凭口头指定而接受继承人的名义;他也决不根据无任何法律效力的文书而取得任何物。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也经常作出同样的批复,他们说:“虽然朕不受法律束缚,可是朕是遵照法律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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