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熙丰变法第一案 均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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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的序幕一旦拉开,宋朝的命运和许许多多自觉不自觉地或参与或被裹胁其间者的命运也随之改变。
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神宗,正式颁行《均输法》,成为熙宁变法之先声。
所谓均输法,即是对汴京物资供应体制的改革。
有宋一代,东京开封府是大宋王朝的首都所在。开封地处中原,空旷平坦、略无丘阜,北通河北,西连关中,南控江淮,东接山东,且有汴河、蔡河、五丈河、金水河诸河渠之便,交通发达,实为天下通衢、水路都会。自石敬瑭在此建都以来,历经后晋、后汉、后周三朝经营,到了宋代,这里已经成为一个极为庞大的城市。仅人口便有20万户(《宋史·王安石传》),150万人左右,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在这座城市中,除了士农工商各阶层外,还有数量巨大的皇室成员、各级官僚和在京驻军,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消费性城市。纯消费性的人口远远大于生产性人口,城市的主要财富来自全国各地,而且主要用于消费。安史之乱以后,经济重心发生了转移,北方遭受多次浩劫,经济实力大不如东南地区。故而,汴京财赋物资,皆须仰仗东南诸路供给。为了满足巨大数额的消费需求,宋初以来,在较为富庶的东南地区,设置了淮南、两浙、江南东、江南西、荆湖北和荆湖南等六路发运使司。由发运使负责,每年按规定数目上供京城所需各项物资。
但**集权下的这种封建计划经济体制,在其建立以来,就没有真正形成过制度化。发运使司时置时废、人亡政息,富商大贾勾结官府中的无良之辈趁机牟取暴利,而汴京的物资供应却难以为继。其症结所在在于:发运使司本身只是一个执行机关,虽有专掌漕运,兼管盐茶钱政之责,但却只是根据朝廷的硬性规定征收物资,手中并无多少权力。发运使又不愿多事。故而,就出现了以下弊端:其一,诸路上供数目种类过于死板,缺乏合理的计划性,不是根据汴京的实际需求,而是全凭每年的固定数额上供物资,丰岁不能增多,歉年不敢减少。其二、上供虽岁有定额,消费却多寡无常,朝廷消费量小时,为免霉烂变质不得不半价出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需求量大时,则殆无留藏,不能保证及时足额供应。其三、向民间征敛赋税多行支移、折变,籴买时也不根据实际物产和供求状况,或多求诸不产,或贵买于非时,不仅成倍地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为富商大贾操纵物价、牟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平白增加官府财政开支。(《宋史·食货志》)
为了消除以上弊端,《均输法》提出了“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供应原则,改变以往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的办法,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再用所征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假如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为了保证这一供应原则的实现,《均输法》还赋予了发运使司“从便变易蓄买”的职权,并建立起通畅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使司再征收物资之前,预先知晓汴京各库的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物资采购。
良法还须良吏。正如宋神宗自己所讲的那样,“有一人败事,遂废所图。(《宋史纪事本末》)”《均输法》的意义重大,它是熙宁变法的第一项举措,其实施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汴京百万军民的日常用度,更关系到将来随之出台的一系列新法能否顺利推行。时任开封度支判官,权陕西转运副使、制置解盐的薛向,进入了神宗的眼界。薛向有丰富的地方行政经验,在经济方面亦多有建树,特别是对于河北籴法之弊的批评和在转运使司的八年任期里,他的特立独行与独到见解,无不给宋神宗和王安石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朝中舆论对其的一致评价是:“干局绝人,尤善商财,计算无遗策。”(《宋史·薛向传》)

随即,薛向被任命为东南六路发运使,委以六路财赋大权,并兼管茶、酒、盐、矾诸项税收。
为了支持薛向的工作,神宗亲赐内藏钱500万缗、上供米300万石,作为发运司推行《均输法》的专项启动资金,用于市籴的本钱。犹恐不足,还允许发运司从东南上供的钱款内再截留了2、300百万贯以充实籴本。年轻的神宗考虑问题,越发深入细致。在赋予财税权的同时,神宗还打破常规,降手诏于中书门下,赋予了薛向增辟官吏、优先选拔人才的特权。在宋神宗的全力支持下,薛向的工作开始正常运转起来。
有了神宗的坚决支持和较为雄厚的启动资金,薛向又足为贤吏能臣,其手下张穆之、李文卿、张涣诸人也清廉能干,《均输法》在东南六路实施过程中颇为顺利,成效也非常明显。不但达到了“军储充足,国用富实”,还有所盈余。熙宁三年六月,神宗诏曰:“京师仓储已丰,比闻民间米价稍贵,可发淮南上供新米,令酌中估价,遣官分诣诸市,置场出粜,以平物价”(《长编》卷212,熙宁三年六月辛巳)。在保障朝廷各项供给的同时,还能有调节民间粮食市场不合理的供需状况。这样使库存过剩的物资得以物尽其用,也极大地减少了浪费,提高了物资的使用效率。对于百姓而言,转运司“丰熟以中价收籴,谷贱则官籴,不至伤农,饥歉则纳钱,民以为便。”一方面保证了物价的合理性,一方面也有效避免了谷贱伤农情况的发生。
但《均输法》作为国家垄断经济的办法,抑制商人垄断市场操纵物价之余,将原来落入商贾手中的转输之利重新收归国家手中,难免给人一种“与民争利”的印象。对此,朝中诸臣颇有微词。陈襄、李常、刘琦、钱顗、范纯仁和苏轼、苏辙兄弟都认为这是一种买贱卖贵的官营商业行为,实在是舍本逐末的小人之举。范纯仁指责均输法,是“用桑羊商贾之术,将笼诸路杂货,买贱卖贵,渔夺商人毫末之利。”大才子苏轼更是忍不住卖弄一回文采,说自从《均输法》实施以来,“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未之闻也。”(《宋史·卷186·食货志》)两法虽都名“均输”。但新均输法的实际着眼点,显然跟桑弘羊的“均输法”有所不同。桑弘羊的均输,重于“卖”。是把各地应当上供的赋税贡物的小部分运往长安,而将大部分不需要的物品运到价格较贵的地区出售,所得钱财上缴大司农,属于追求贸易利润的官营商业;而新法的均输,则重于“买”。是从价廉近便之地收购上供的物品,属于以购买的方式满足政府的消费性需求。同名均输,其实异也。但既然同名“均输”,就难免使朝中本来就对“新近权贵”满怀义愤的衮衮诸公望文生义,而迅速将之与桑弘羊的均输联系起来。
年轻好胜的神宗自然不吃这一套,他也搬出来书本来教训反对者,说均输的涵义就是《禹贡》中“纳粟纳秸”之意。明显是在教训持反对意见的大臣,你们自己都没有搞明白什么是“均输”,混混噩噩的就来教训我?此后,宋神宗更非常不客气地将他们或贬或免,采取极度强硬的手法,来收拾局面。当然我们可以称赞这是快刀斩乱麻的办法,但实际这也为日后的进一步推行变法树立了拦路虎、埋下了重大隐患。
(中秋节,党人碑在四不书堂深施一揖,祝大家:中秋快乐,婵娟齐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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