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14、山西省动摇私有基础 华北局责其违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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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东北大搞强迫农民入组、把“合作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时候,山西省也像东北一样闹将起来。
1950年11月14日,山西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的文章。文章谈到农村土改后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有些互助组发生涣散解体的现象;提出必须遏制小农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把互助组提高到初级社,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的办法来逐步动摇、削弱私有基础。
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仔细研究了这篇文章,认为文章提出的问题和观点是当前农村工作急需解决和回答的问题。经华北局同意,政策研究室于1951年3月,派农村科科长史林琪带领一个调查组,到长治地区农村进行调查。
调查组到了长治,适逢长治地委召开十个常年互助组转为初级社的会议。长治地委认为,要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必须提高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必须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政策,土地分红不能高于30%,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公积金。调查组对此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长治地委拒绝不同意见,双方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于是,调查组便将长治地委的做法和双方的分歧写成报告,经地委书记王谦看过并做了一些修改,上报华北局。
调查组回京途经太原市,向山西省委作了汇报。省委书记赖若愚明确表态,支持长治地委的意见。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写了一份报告,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阐述了如下的观点:一、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党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两极分化和互助组发生涣散的根本原因。
二、为了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因此,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把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具体做法是:(1)在互助组内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按土地产量征集公积金,归全组组员平均所有,退组不准带走。
(2)引导互助组走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社内,增大按劳分配的比重,减小土地分红的比重。
个体农民到互助组,再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最后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当时确定的改造农民的步骤。
互助组是私有制基础上的简单集体劳动。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自己土地的经营权和和收获物全归自己,只是在劳动时组员之间互相换工;初级社是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组织。参加初级社的农户,把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农业社集体经营,收获物也由农业社统一分配。农民由社干部分配参加集体劳动,评分记工,工分和土地都按一定比例分红。这时的土地所有权还是社员的,但是经营权和收获物的分配权已经归于社干部了;高级社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组织。取消了土地分红,土地、耕畜、大型农具全归集体所有。这时,已经消灭了小农个体私有经济,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获物的分配权,变成了依附于农业社的集体劳动者。

华北局看了调查组和山西省委的报告,认为这是关系到老区农村经济发展后的发展道路问题,决定召开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进行讨论研究。会前,华北局负责人薄一波、刘澜涛专门向**请示。
**说:“现在是新民主主义阶段,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应该巩固和确保私有。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的意见是错误的。农村的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并不可怕,这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社会主义,实行农业集体化,必须依靠发达的工业来提供农业机器,企图把互助组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来实现社会主义集体化,是空想的社会主义。”
1951年4月下旬,由华北局书记刘澜涛领导、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哲人主持,在北京东城区后圆恩寺小白楼,召开了华北地区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重点讨论山西省委的意见。会议一开始就出现了分歧,争论十分激烈。
山西省的王谦坚持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两极分化,克服农民的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这完全符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
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姚广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应该保护私有基础,这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没有机械化就不能实行合作化、集体化。
代表们争论激烈,意见无法统一。最后,华北局按照**的意见作了结论,山西省委则保留了自己的意见。
5月4日,华北局正式批复了山西省委的报告,指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步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一般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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