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16、陈伯达受命写决议 赵树理赤胆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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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9月,主席责成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筹备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同时命陈伯达起草一个互助合作的决议。他希望全党的思想统一到这个决议上来。
在中国农村,对农民进行改造、消灭小农经济,最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农业集体化,在这个根本目标上,主席、**等党内高层人士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在进行的程序与指导思想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张闻天、邓子恢和华北局薄一波等人的观点是:土地改革后,农民有着很大的个体劳动、发家致富的积极性。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应该确保农民的土地、耕畜等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调动个体劳动发家致富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自由竞争,使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起来。因此,不要强迫农民参加互助组,不要急急忙忙把互助组提高到初级社,更不能在组内和社内搞平均主义、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通过互助组和初级社的途径不能实现农业集体化,只有具备了国家工业能够提供农业机器、农药、化肥的条件,才能实现集体化。
主席、高岗和山西省委等的观点是: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自发势力正在向着富农方向发展,导致了两极分化。富裕中农和富农有发家致富的积极性,而广大贫下中农有合作互助积极性。因此,必须反对“发家致富”的口号,而要提出“组织起来”的口号。通过组织互助组、初级社,并在组内社内增强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才能战胜农民的自发势力,防止农民冒富、遏制两极分化。实现集体化无需具备机器的条件,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就能够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高级社,实现农业集体化。依靠变革生产关系就能够发展生产,使农民共同富裕起来。
主席叮嘱陈伯达,起草决议要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尤其要去征求熟悉农民的作家赵树理等人的意见。赵树理是农民出身,长期生活在农村,非常熟悉农村和农民,其作品的题材全是农村和农民。他写的《小二黑结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赵树理坦率地对陈伯达说:“我家乡的农民,现在还没有那么多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有的只是个体生产的积极性。”他还列举了几个生动的实例。
1951年9月20日,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在华北局的小白楼召开,会议由陈伯达主持。陈伯达传达了主席的指示后,便就起草决议问题展开了讨论。赵树理应邀参加了会议,他在会上以他的家乡山西沁水县为例,讲了农民在土改后的经济情况和思想情况。他直率地说:“今天农民刚刚分得了土地,他们所想的是如何把自己的土地经营好,尽快发家致富。他们对合作互助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并没有多大的积极性。”许多代表都同意赵树理的意见。
代表们发言热烈,提出了不少问题:土地入股的农业社是什么性质的?进入合作化阶段,农村中的阶级路线如何提?不少贫农已经上升为中农,是否还依靠?如何对待富农?……
主席一直关注着会议,他在听取了陈伯达的汇报后表示:“赵树理的意见很好,决议草案不能只肯定农民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肯定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我们既要有常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要有临时的互助组和单干户;既要保护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保护个体农民单干的积极性;既要防右,也要防‘左’。”

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开宗明义,在第一段写道:“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
决议草案指出:“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营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的了解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
决议草案的重点,还是放在积极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方面。它强调:“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提出互助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临时性、季节性的互助组,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要“根据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
决议草案批评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右倾的错误的思想;另一种倾向是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的错误思想。”
决议草案提出,“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它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
决议草案还强调,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必须绝对遵守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比较符合农村实际。在决议草案的基础上,全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问题,取得了共同的认识。
1951年12月15日,主席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印发这个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它印发到县委和区委,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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