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警察法十周年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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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什么屡遭**和遗弃?
——《人民警察法》颁行十周年思考
作为一名人民共和国的警察,十年前,我为她的颁行欢欣鼓舞;十年后,我为她的不幸遭遇而心情悲凉。
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法律的地位、处境,标志着其代表的政权的地位和处境,严格执行法律是法治社会的根本保障。“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的人民公安机关,自从有了她,就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她确实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义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可以说《人民警察法》是我们公安机关的生命屏障和行为准则。正因为她如此重要,因此她的颁行,让我们欣喜万分,但这份欣喜很快就烟消云散了,取而代之的是她的不幸,让我们有了儿子不能保护自己母亲尊严般的羞愧和无奈。
应该肯定,她的颁行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特别是相对于我们人民警察队伍来说,公安机关的地位提高了,装备改善了,责任明确了,队伍建设有了保证。颁行十年,勿容讳言,其现实的作用、成就也是巨大的。但为什么我高兴不起来,是因为她的遭遇太不幸。她没有尊严,有人爱用就用,不喜欢则弃之于旁,她并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她没有地位,没能得到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她几乎成了一种政治摆设。她在一些政策及政府要员面前如弃妇一般,是那样的懦弱,以至于横遭**而无力反抗;更可悲的是,她甚至不被各级公安机关自己人的尊重,屡受不屑子的欺凌侮辱。她犹如新时代被遗弃的另一个祥林嫂,我们心中如何不难过?
——几乎差不多县以上的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治安禁区。各地以发展经济为名,以招商引资为名,以改善投资环境为名,纷纷设置了公安机关无法行使职权的禁区。连杀人、贩枪、贩毒如此恶劣的案件查处,没有当地行政长官的指令,是谁也不能“侵入”禁区的。《人民警察法》第六至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职权,是没有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禁区的,但现实是中国境内的治安禁区林立,公安机关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犯罪分子的张狂,而奈何不得。
——公安队伍违纪现象、违法犯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作为人民警察,应该自觉地、认真地、模范地执行《人民警察法》,可是许多民警仍我行我素,对于她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根本不遵守。更加可悲的是她的第四十八至五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些徇私枉法的、以权谋私的、对待人民群众态度粗暴、冷强横的这些害群之马,她仍然是那么的软弱无能,基本上不起作用,害得公安部要以“五条禁令”来扶正。
——民警的特批特招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影响恶劣。她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招录人民警察必须进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可是自她生效十年来,我们公安机关进来的人员,仍然是以领导签字为主的特批特招对象,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合格民警,不及招录的十分之一。逢进必考,成了一句被人嘲笑的口号,甚至变成了一些领导作弊的权力道具。
——公安机关领导大多是“选”进来的法律门外汉。她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但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条法律在党委和组织部门眼里却是最没有用的。因此各级公安机关最主要的领导,几乎清一色的是法律与公安工作的门外汉。领导用“党管公安”**裸地把她**了。为什么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形成了那么多冤假错案,最根本的原因,其实是不难理解和发现的。
——警务保障仍然遥遥无期,基层公安机关更是望天上雁作羹。不用说公安民警的巨大职业风险,不用说警服穿烂了也还没有更换的,不用说基层公安机关还要靠罚没来保运转,单说民警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全国广大的基层民警,有几多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她虽然以三十七条到四十一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规定是规定,现实是现实,法律在那些掌握大权的人手里,只不过仍是一纸空文。
想起她的处境,我心中就堵得发慌,《人民警察法》的处境标志着公安机关的现状,更是中国法治状况的真实反映。最近湖南省完成了一次公安机关进人大动作,从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1996—2000级普招的公安专业毕业生中录用了数以千计的人员进入了公安机关。从录警操作的程序来看,谁也不会发现有什么不妥之处。先有省委常委2004年9月25日的办公会议决定;然后有省编委给的进人编制;再后有省人事厅、公安厅联合发文,决定做好公安“两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录用工作;然后是报名,履行考试程序、公示程序、政审程序、报批录用手续;最后冠冕堂皇地录用了这一批人。所有的问题几乎都是省委及省政府工作部门在合法的台面上解决的,但是这些许多决定、程序只不过沦为了他们**《人民警察法》的遮挡滥用行政权之羞的可耻工具。

我不是说这些人不该录用为人民警察,而是说不该以这种掩人耳目的方式全招全录。他们虽为计划内招生,确切地说是花了上万元的建校费才买进去的特殊生。它本身就是公安院校违纪违规的证据,这一批毕业生理所当然地遭遇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拦截。收钱方给他们“毕业后全部安排工作”的承诺落空,因而引发了学生及家长的强劲上访,并形成了围堵省公安厅大门、学生家长跳楼自杀等严重的恶**件。他们历时数年的上访终于赢来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于是有了9?25省委常委办公会议,有了公安厅、学校方、学生方三者都满意的然而是对《人民警察法》的**行为。它不仅牺牲了《人民警察法》,也以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为代价。他们的做法无非是把对《人民警察法》的“**”行为办成了一次政府及校方、学生方皆大欢喜的貌似合法的“婚礼”。《人民警察法》的尊严,社会对党和政府期待的公正,就这样被巧妙而又粗暴地践踏了。
我由此想到了佘祥林冤案,也想到了办案民警潘某的枉死。佘案发生时,《人民警察法》还没有产生,但同等效力的《人民警察条例》还是有的;冤案产生并暴露出来了,找几个办案民警顶罪,仿佛是为了公正,仿佛是在维护法治,这其实正好是逃避公正,无视法治的表现,它把公平和法律抛到了天边。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最深层次的问题是什么?应该在我们这种权大于法、政策代替法律、领导决定一切的政体固疾上。如果我们的各级政府、大大小小的领导都能带头崇尚法治,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以法行政,固守社会公平,怎么可能产生佘的冤案和潘的枉死!在这一系列事变中,政府和佘、潘没有一个不是受害者,政府威信受损,佘吃尽了苦头,而潘却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主要吃亏在政府不守法、不遵守法治原则,因而造成了不良后果。它的可悲之处就在于,被法律保护下的政府和公民,却可以任意地践踏和抛弃法律。
如果我们中国是正常的法治社会,颁行十年的《人民警察法》,何至以处在如此尴尬的境地?湖南省这批靠买进校方,然后靠上访,然后由省领导开口子,然后终于录警的学生,在法治社会下会有这种结局吗?我认为绝不会是这一版本。他们可能和校方达成和解,得到退款并赔偿损失;也可能问题要到法院打官司才得以最终解决,校方被判赔偿学生的损失并进行失信赔偿。然后他们在真正面向社会的公开招录人民警察的竞争中,优胜者堂堂正正地加入到人民警察行列中来。而他们在省委、省政府的台面上用斗争(上访闹事)的手段赢得了胜利,可以说这是法治的失败。校方的违纪问题被淹盖了,领导的权力得到了彰显,他们可以皆大欢喜了,信访部门甚至还可以总结出一大堆,省委领导帮上访群众解决问题的经验和政绩来,可是法律呢?却被他们无情地弃在泥地里,沾满了奇丑的污泥浊水。
《人民警察法》十年遭遇,也折射出了当今中国法治社会创立的艰难。不管哪一级政府,都以自己局部利益、局部发展为出发点,都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这是中国社会之所以矛盾重重、极不和谐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的具体表现,更是号称法治社会令人心寒的丑陋现象。
十年《人民警察法》的不幸遭遇,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要建设和谐社会,还是要靠法治;要建立法治社会,政府应带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依法行政。以所谓的“党管公安”而去破坏法律,以所谓的“解决老百姓上访问题”就抛弃法律,这只会是撤了自己的台,贬低了自己的威信,结果只会适得其反,那就是谁也不相信法律,最终谁也不相信政府,使国家没有了凝聚力和行为准则,使政府没有了权威,执政党最终丧失合法执政的基础。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应该老老实实地承认,这些法律没有自动运行的机制,而各级执行法律的政府机关还沿着人治惯性在运行,这是我们应该克服的。《人民警察法》颁行十年,连公安机关自己都不去好好地认真执行,别指望别人来改善自己的形象,改变自身的地位了,更别指望别人来遵守、尊重她了。从今年湖南省公安机关特招收费生来看,拒不执行《人民警察法》的现象依然还十分严重。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高喊以法治国、以法行政,而在行动上继续大搞以政策代替法律,权大于法那一套,把法治仅仅落实在空头文件上,这是要害党害国的。
我期待下一个十年,《人民警察法》能逃脱那种屡遭**和遗弃的命运,并预祝她能真正获得应有的尊严,恢复她法律应有的地位。200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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